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请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解聘;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董事会审计年度报告之前召开,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