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743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了《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并聘请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述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现金流量以及资本公积情况,考虑到公司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更好的维护股东长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
定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及支付股东股利,不转增资本,留存的利润供公司以后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议案中所述关联交易,定价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没有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议案中明确了相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董事的回避,本次会议对该议案的提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苏公W[2024]E1059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专项说明》,以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苏公W[2024]E1053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执行信息披露新政策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鉴证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2022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影响情况说明》《按照新解释公告1号重述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鉴证报告》(苏公W[2024]E1058号)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前述损益明细表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执行非经常性损益新政策的影响鉴证报告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
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涉及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出具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公W[2024]E1055号)。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渊恺、钟力生、谢冰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