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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系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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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六条除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七条专门会议根据独立董事履职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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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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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