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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将公司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策权授予总经理。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授权。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要求,从严控制授权事项,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二)范围限定。凡专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事项,不得授权。

(三)适时调整。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变更或终止授权。

(四)有效监控。对授权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分为一般授权事项和特别授权事项。一般授权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特别授权事项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临时性工作需要通过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事项主要包括:

(一)融资事项。批准年度融资方案范围内、年累计融资额不超年度融资限额的具体融资事项。

(二)担保事项。批准年度担保方案范围内、年累计担保额不超年度担保限额的具体担保事项。

(三)借款事项。批准年度对内(指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同)借款方案范围内、年累计对内借款额不超年度对内借款限额的具体借款事项。

(四)经营事项。批准资产净值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对外转让或报废处置事项、预算范围内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和信息化项目。

(五)捐赠事项。批准年度预算范围内,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等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以董事会决议形式进行授权。

第七条 总经理作为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以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对授权范围内事项进行决策。决策前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如存在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的,总经理可先行决策,事后将决策情况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第八条 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总经理在决策授权范围内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条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权履职,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应当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不因授权决策而免责,当授权对象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变更或终止授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通过组织审计、专项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授权有效期为3年。授权期满后,董事会未重新授权的,原授权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授权有效期内,董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授权事项进行变更或终止。

(一)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

(二)被授权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三)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环境、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影响授权事项的执行;

(五)其他需要变更或终止的情况。

授权变更、终止前已经决策的事项,授权变更、终止后仍需继续完成且有利于公司的行为不受授权变更、终止影响。

第四章 被授权人责任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预期效果时,被授权人有责任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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