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瑞普生物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目前,中国银河证券对瑞普生物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满,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王晟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王飞、郭玉良 |
联系电话 | 010-80927009、010-80927107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300119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466,276,186元人民币注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1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李守军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李守军 |
联系人
联系人 | 谢刚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2-8895811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10月20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注:为2023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984,67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99,993.1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979,522.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2,020,470.39元。2021年11月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889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瑞普生物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瑞普生物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瑞普生物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情况;
(2)内部控制情况;(3)信息披露情况;(4)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业绩情况;(7)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8)其他重要事项。
3、督导瑞普生物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瑞普生物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瑞普生物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瑞普生物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瑞普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跟踪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瑞普生物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瑞普生物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瑞普生物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对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瑞普生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通过审阅瑞普生物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人认为,瑞普生物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情况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飞 郭玉良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