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周江昊)
作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审慎、公正、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周江昊,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深圳市科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精实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任何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不在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8 | 1 | 7 | 0 | 0 | 否 | 3 |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听取了有关人员的发言,以勤勉尽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投弃权或者反对票。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出席会议次数 | 缺席会议次数 |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 | 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 |
1 | 0 | 1 | 0 |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讨论,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交流,并与工作人员沟通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5、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风险合规管理情况等进行了详细地调查了解,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的制度建设、财务状况、内部审计、高管履职等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6、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建立专业的团队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服务保障,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文件,使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方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及日常经营需求而开展的正常商业经营行为,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相关关联交易的定
价遵循公允定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江西交投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公司融资安排;担保费率定价公允、合理,不高于市场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取得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前认可。本次借款展期是为了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体现了股东江西交投对公司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3、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4、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暨2022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本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充分审议和论证,有力保证了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6、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暨2022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续聘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暨2022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除雪松信托未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与其正就该事项进行仲裁外,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各自承诺事项的情形。
9、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始终密切关注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49份,涉及事项包括定期报告、三会决议、业绩预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目前的内控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与经营实际匹配,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在设计与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11、董事会以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占比达到1/3,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进一步完善了董事会的议事规程。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进一步完善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程。
2023年,公司董事会根据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若干配套规则,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本人认为,2023年,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12、其他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相关子公司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相关子公司(合伙企业)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注销子公司(合伙企业)将降低管理成本,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023年度,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2023年度,本人在任期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审慎、客观发表审核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周江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