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

sz300513
2025-06-03 15:35:30
7.740
+0.08 (+1.04%)
昨收盘:7.660今开盘:7.650最高价:7.900最低价:7.640
成交额:56793549.000成交量:72946买入价:7.730卖出价:7.740
买一量:118买一价:7.730卖一量:313卖一价:7.740
恒实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草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组织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绩效考评;

(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准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公司的考评标准,草拟考评的建议,并在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其职责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