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
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
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二)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三)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未按照公司既定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能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降职、免职、辞退、经济处罚等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