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合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相关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第十五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