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委员会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10年。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