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监督和核查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第三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对外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七) 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八)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或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 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具体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