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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2023 年度任职独立董事丁宝山先生、张增华先生、邓钊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丁宝山先生、张增华先生、邓钊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30日

本人 丁宝山 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 年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现将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是□ 否□√

2、是否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系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系前述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是否系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5、是否系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是否系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本人 张增华 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 年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现将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是□ 否□√

2、是否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系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系前述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是否系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5、是否系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是否系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本人 邓钊 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 年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现将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是□ 否□√

2、是否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系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系前述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是否系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5、是否系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是否系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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