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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事务所合伙人数量270人,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前,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为保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满足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聘

任大华事务所。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于2023年5月18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

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大华事务所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该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三)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为了掌握更细致真实的年审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1月8日、2月5日、2月29日分别召开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计小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了解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敦促其按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大华事务所出具2023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3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的关注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2024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的书面意见》,同意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能够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毛 群

王 敏

杨志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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