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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宏锌锗:关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订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证券、法律和审计监察部门等负责人。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证券、法律和审计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司存款情况、存款风险,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款情况、存款风险。

第六条 作为公司存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多渠道、全方位及时掌握公司存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强化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查阅财务公司相关经营资质,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如无相关资质或资质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条 在存款存续期间,公司应对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一条 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期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并披露。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规定的情形,即:

1.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2.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即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金融监管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金融监管总局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

(四)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督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了解,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明确有关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了解,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金等措施;

(四)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五)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履行义务;

(六)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七条 存款风险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

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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