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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18号)同意,濮阳惠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243,947股,发行价格为21.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81.5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788,898,808.02元。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170号)验证确认。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惠成”、“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2023年

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258号5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保荐代表人习舒卿、贾琪
联系电话021-20655588
持续督导期间2021年6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81
公司简称濮阳惠成
注册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办公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董事会秘书陈淑敏
证券事务代表魏鸿鹄
联系电话0393-891037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在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承诺事项,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专项意见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濮阳惠成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未发现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濮阳惠成能够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习舒卿贾琪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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