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董事会,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在任独立董事李伟真女士、尚贤女士、刘民英先生、刘阳先生的独立性情况,以及第八届董事会离任独立董事路运锋先生、吴跃平先生、叶树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李伟真女士、尚贤女士、刘民英先生、刘阳先生、路运锋先生(离任)、吴跃平先生(离任)、叶树华先生(离任)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