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辛茂荀先生、王宝英先生、袁树民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人员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不存在在公司任职或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形,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