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宏发股份:对外担保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并确保反担保方具备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由财务总监审核后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其余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董事长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第十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及时向公司报告担保贷款的还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管理中心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