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接待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一):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提供的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见附件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企业文化;
(五)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
(二)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第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一: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附件清单(如有) | |
日期 |
附件二:
承诺书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请清晰填写)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