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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林海: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4-019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金额为人民币63,525,000元(以下简称“项目资

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玉溪子公司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及企业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对玉溪子公司共管账户上的相关资金解除监管。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最终判决,项目资金存放于玉溪子公司所有的共管账户,若解除资金监管,将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公司现金流充足,若未能解除资金监管,相关因诉讼案件涉及的使用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性质及规模均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合法权益,玉溪子公司就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江川区水利局”或“被告”)一直未解除“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湖项目”)第三期付款的资金监管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云0403民初416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通知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以下简称“第三人”)解除对原告银行账户(其中,银行账号为:24059601040013935,户名为: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的资金监管,同时第三人解除对原告资金的监管;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467,300元(以未付款项63,52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即每日31,762.50元,自2023年1月1日暂算至 2024年2月29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根据2019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委托原告玉溪子公司承包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双方就项目内容、验收条件、合同费用、付费方式及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4月30日,项目完工并根据合同要求通过了被告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至今运行良好。前期,根据被告委托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阶段性技术审查评估报告,合同约定的第一、二阶段治理目标均已实现,被告如约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

2023年9月,被告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星云湖原位控

藻及水质提升工程环境绩效评估报告(2022年度)》,专家组一致同意该《评估报告》通过技术审查,认为 “从国控点和省控监测数据来看,2022年度星云湖监测点的总磷平均浓度已满足≤0.149mg/L的阶段改善目标。”即合同约定的第三阶段目标已于2022年12月实现,达到支付合同第三期付款条件,被告应按约向原告于合同第三阶段目标实现的次月即2023年1月1日支付第三期款项63,525,000元。

2、资金监管协议签订与履行情况

因该项目资金来源于发债,专款专用。根据相关付款流程要求,2022年11月23日,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玉溪子公司及第三人就星云湖项目的资金监管业务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在第三人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户名为原告)且三方确认:账户内的存款及存款利息均归原告玉溪子公司所有。

《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另约定,原告负责的星云湖项目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被告应在收到发票后2日内书面通知第三人解除对被告相应金额的监管,第三人收到被告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解除对原告资金的监管。

前述《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采用三方共管账户的模式为行业通行做法。

《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后,玉溪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江川区水利局开具并提供星云湖项目的合同第三笔款项对应金额的发票(金额为人民币63,525,000元)。江川区水利局于2022年11月24日向玉溪子公司在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开立的共管银行账户内转账人民币63,525,000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三阶段付款条件已于2023年1月1日成就,且玉溪子公司如约提供足额发票。根据《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江川区水利局应于两日内书面通知第三人解除对相应金额的监管,同时,第三人收到江川区水利局的书面通知后需立即解除对玉溪子公司该笔资金的监管。

玉溪子公司多次向江川区水利局及第三人发函,要求江川区水利局配合玉溪子公司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截至本诉状提交之日,江川区水利局仍未通知第

三人解除63,525,000元资金监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玉溪子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正常履行,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项目运行效果良好。项目第一期、第二期分别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考核目标后,玉溪子公司如期收到了被告支付的前两期款项。项目第三期付款条件满足后,被告向玉溪子公司在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开立的共管银行账户内转账了人民币63,525,000元,但一直未根据约定通知第三人解除共管账户资金的监管。玉溪子公司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及企业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对玉溪子公司共管账户上的相关资金解除监管。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并最终判决,项目资金存放于玉溪子公司所有的共管账户,若解除资金监管,将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公司现金流充足,若未能解除资金监管,相关因诉讼案件涉及的使用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性质及规模均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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