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2]1166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 59,048,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 6.1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346,783,280 元。前述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2)第 140ZA0052 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晋商银行
运城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运城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及保荐机构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
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民生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民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民生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