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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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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月3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议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战略规划的专业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及其执行状况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一名。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员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人数时,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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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审议集团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 定期针对集团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集团战略委员会设内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会议资料准备、会议提案、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会议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 集团年度战略规划方案;

(二) 行业分析报告;

(三)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年度财务资金计划;

(六) 相关财务报告;

(七) 行业专家就项目行业现状、产品性能、技术工艺和市场前景等出具专家意见书等。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内设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将会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3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战略委员会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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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审议结果,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内设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前述文件和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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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外规定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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