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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章程修正案(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4年3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表:

序 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3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

第 2 页 共 4 页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5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6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7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

建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

效评价体系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

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含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

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建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含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建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含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八)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8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0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注:公司章程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表述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为“总裁”“副总裁”。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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