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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环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工作职权、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研究决定金额在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内(不含)的固定资产投资;

(九)研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累计12个月交易金额不足30 万元的交易;

(十)研究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累计12个月交易金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0.5%的交易;

(十一)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十二)负责董事会临时授权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指挥协调工作;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有权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有权建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相关的议案,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理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会议的内容及紧迫性等不同情况,分为总经理工作例会、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两种。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成员。根据办公会议内容的需要,公司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记录、整理和保管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以后,一般应至少提前三天预告各参会人员;拟安排讨论的重大问题,应将预案提前送至各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可在会前提出。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汇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总经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起草和修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时,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时,将按程序进行相应修订。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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