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大华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潘立生、杨辉、郝先进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