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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科、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卫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超、林依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二: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1937万元向被告一采购符合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2台设备;2021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1937万元和3794万元分别向被告二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2台、负极涂布机4台设备。2022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2023年的自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鉴于二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告分别与二被告签署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第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4.2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分别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二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二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37,000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5,805,088.89元;

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202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0792民初64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杰创”)的起诉。长虹杰创于2024年2月28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07民终1324号】,裁定驳回长虹杰创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虹杰创系分别与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拓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与新嘉拓公司、浩能公司分别形成了买卖关系,新嘉拓公司与浩能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其次,长虹杰创在与浩能公司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后又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浩能公司签订了《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条款,长虹杰创与浩能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租赁物采购合同》中的甲方即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长虹杰创与浩能公司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驳回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07民终1324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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