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聘请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在审计过程中,大华事务所遵循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独立、客观地完成了审计工作。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根据行业惯例,结合大华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情况,公司拟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负责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2.人员信息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3.业务规模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2022年度经审计的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2022年度经审计的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家审计客户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家4.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敖都吉雅,2007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甜甜,2015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10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鸿彦,2004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审阅费用为人民币193万元(其中:中期审阅费用人民币29.8万元,年度财务及专项监管报告审计费用人民币11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44.2万元),与上年报价一致。若后续因新增审计内容等导致审计费用增加,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相关
审计费用的调整事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对本议案进行了预先审阅,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提供境内外审计服务。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