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我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监督作用,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于浩,男,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北工学院学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沈飞集团冶金科主管工程师、责任高级工程师、制造工程副部长、副总冶金师、总冶金师等职,2022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不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职,也不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单位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除独立董事津贴以外,我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我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赋予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检查和指导公司经营工作,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并对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利润分配方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流、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置换、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 出席 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 出席 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参会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于浩 | 9 | 9 | 8 | 0 | 0 | 否 | 5 |
我对董事会讨论和决策的重大事项都能做到预先审核、认真审议,并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发表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公司董事会在2023年度的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投票同意,无反对和弃权。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我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召开2次。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我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我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
战略委员会 | 1 | 1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提名委员会 | 2 | 2 |
(三)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学习上市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报告期内,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等多次培训和学习,切实提高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实地调研、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
学性和客观性。报告期内,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途径及时沟通和反馈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召开会议前,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做出独立判断的相关会议资料,并向我们征求意见,听取意见,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亲自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在经营生产过程中的正常交易行为,各项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严格履行所做的承诺,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我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完成审计工作,满足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过变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提名与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我秉承忠实与勤勉的工作准则,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我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保持顺畅沟通,以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日常交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有关公司的报道和评价,跟踪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动态,并及
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我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秉承勤勉谨慎的原则,在完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与稳健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24年度,我将会持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继续发挥好沟通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报告人:于浩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