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公司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冯长利先生、汪建华先生、王旺林先生、朱克实先生分别进行了独立性情况自查。经评估,现就自查情况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董事冯长利先生、汪建华先生、王旺林先生、朱克实先生本年度的任职经历以及其签署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公司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