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报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的其他重大差错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处理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规处理、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程序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4、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追究责任时认定的经济损失和赔偿金额,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第十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