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体制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董事会秘书)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
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但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渠道之一,在策划股东大会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档案,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的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新闻稿件、采访答复、广告、宣传文稿等),应将稿件送交所属职能部门直接领导审阅,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待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投资者。第二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要做到文明礼貌,文明用语。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出咨询或请求帮助时,要热情接待、准确解答、积极解决;对解答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表示歉意并告之何处咨询或寻求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处理投资者过激行为时,要做到以理服人,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训斥、讽刺、谩骂。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工作中要依法处事,廉洁自律,做到:
(一)不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二)不索要投资者的任何钱物;
(三)不接受投资者的宴请;
(四)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不向投资者泄漏公司的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和商业机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