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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证券代码:601919 公告编号:2024-011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并结合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控”、“公司”)实际情况,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含附件)、《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专门委员会制度等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具体条款修订详见后附的中远海控《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详见公司同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制度全文。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并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生效;经修订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与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同步生效;经修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即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中远海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一、中远海控《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建议
注:在章程条款旁注中,《公司法》指修订后的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结算所意见》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颁布的《香港结算所意见》,“证监海函”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与原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联合颁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意见》指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章程指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独董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分别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本章程正文中所指的《上市规则》包括香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注:在章程条款旁注中,《公司法》指修订后的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结算所意见》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颁布的《香港结算所意见》,“证监海函”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与原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联合颁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意见》指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章程指引》、《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独董办法》分别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本章程正文中所指的《上市规则》包括香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正文中所指的《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治理准则》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对公司章程作了修订,制定本章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治理准则》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对公司章程作了修订,制定本章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原条款修订建议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发行的在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简称A股。A股指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第二十一条 …… 公司发行的在境内上市的内资股,简称A股。A股指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 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因股票期权行权新增84,592,730股A股股份。 2021年10月1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公司181,331,194股A股股份,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合计增持公司111,896,500股H股股份。 2022年10月9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804,700,000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该项无偿划转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 经前述股票期权行权、增持及无偿划转后,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16,095,391,286股,其中,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04,746,860股A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8%),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5,924,873,037股A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81%),通过全资子公司Peaktrade Investments Ltd.持有221,672,000股H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8%),通过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4,150,000股H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6,855,441,89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59%),包括6,629,619,897股A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19%)及225,822,000股H股股份(占公第二十三条 …… 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因股票期权行权新增161,788,185股A股股份。 2021年10月18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公司181,331,194股A股股份,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合计增持公司266,074,500股H股股份。 2022年10月9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804,700,000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该项无偿划转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 2023年8月30日,经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回购59,999,924股A股股份,155,000,000股H股股份,均已全部完成注销。 经前述股票期权行权、增持、无偿划转及回购并注销后,公司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为15,957,586,817股,其中,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04,746,860股A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2%),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5,924,873,037股A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13%),通过全资子公司Peaktrade Investments Ltd.持有
原条款修订建议
司股本总额的1.40%);其他A股股东持有6,110,991,3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97%;其他H股股东持有3,128,95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44%。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095,391,286股,其中内资股为12,740,611,286股,约占普通股总数的79.16%;境外上市外资股为3,354,780,000股,约占普通股总数的20.84%。221,672,000股H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9%),通过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58,328,000股H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7,009,619,89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93%),包括6,629,619,897股A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55%)及380,000,000股H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8%);其他A股股东持有6,128,186,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40%;其他H股股东持有2,819,7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67%。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957,586,817股,其中内资股为12,757,806,817股,约占普通股总数的79.95%;境外上市外资股为3,199,780,000股,约占普通股总数的20.05%。
第二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发行H股和A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H股和A股的计划,可以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第二十四条 经履行中国证监会相关程序的公司发行H股和A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H股和A股的计划,可以自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程序之日起十五个月或其决定文件准许的期限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H股和A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H股和A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履行中国证监会相关程序,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95,391,286元。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57,586,817元。
第三十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第三十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原条款修订建议
(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四十八条 ……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H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 已向公司支付不超过香港联交所在《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第四十八条 ……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H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 已向公司支付不超过香港联交所在《香港上市规则》中不时规定的最高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
第六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 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第六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H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将有关通知内容刊登于公司网站的方式进行,于本公司网站刊登电子版本(已经选择收取本公司通讯文件之印刷本的H股股东除外);对A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本章程第二十五章规定的通知方式向股东发出。 在满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下,对H股股东可以采用将有关通知内容公告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方式进行。 对A股股东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九十四条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三) 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十四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三)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原条款修订建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具体由股东大会实际选举的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至少有三名,并占董事会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1)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及(2)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会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风险控制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委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审核、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核委员会的主席为(1)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2)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会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具体由股东大会实际选举的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下同)应至少有三名,并占董事会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1)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及(2)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会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风险控制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委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担任,审核、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审核委员会的主席为(1)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2)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会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和未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中文记录,并作成会议记录。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和未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中文记录,并作成会议记录。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包括异议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
原条款修订建议
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的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董事。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的住所保存,并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董事。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述情形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候选人应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应当按照该等规定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候选人应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原条款修订建议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 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则本条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按照该等规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四)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提出选举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提交给公司。 (五)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公司应按照该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及候选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第(二)、(三)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承诺提交给公司; (五)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条前述第(二)、(三)、(五)项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七)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及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原条款修订建议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原条款修订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原条款修订建议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适用上市规则、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董事职务。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独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达到依据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须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标准且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以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应遵守该等规定,且先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独立董事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一百四十条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原条款修订建议
(七) 可直接向股东大会、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二)、(四)、(六)、(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行使本条第(三)项职权;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五)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 公司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资金往来; (六)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七) 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 董事不得就其拥有或其紧密联系人(《上市规则》所载的紧密联系人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一百七十九条 …… 董事不得就其拥有或其紧密联系人(《香港上市规则》所载的紧密联系人的定义)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原条款修订建议
……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及董事会报告交付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公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采用电子形式,在公司网站登载该等报告,以满足上述寄发要求(已经选择收取公司通讯文件之印刷本的H股股东除外)。……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及董事会报告交付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满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下,公司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采用电子形式向H股股东发送该等报告,或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方式进行登载该等报告,以满足上述寄发要求。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特别是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当年盈利且有可供分配利润,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其中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除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的具体方案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特别是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公司当年盈利且有可供分配利润,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五)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原条款修订建议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二条 …… ……第二百〇四条 …… 公司分配股利及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原条款修订建议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股利分配的数额以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经审核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两者孰低确定。……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删除)
第二百〇五条 在符合本章程的情况下,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分配中期或特别股利。第二百〇七条 在符合本章程的情况下,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可分配中期或特别股利。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八条 ……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还应当将前述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并将前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还应当将前述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并将前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但是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前述通知也可以本章程第二十五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向H股股东发出或提供。 ……
第二百二十八条 ……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对H股股东还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第二百三十条 ……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原条款修订建议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电子方式或在本公司网站登载;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电子方式或在本公司网站登载; (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四十八条 ……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H股股东的公司通讯、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须由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发往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地址,或以电子方式或在本公司网站登载等方式送达。第二百五十条 ……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H股股东的公司通讯、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可以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由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发往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地址,或以电子方式或在本公司网站登载等方式送达。
第二百四十九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程规定任何需要或容许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通知或报告,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由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在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中国报刊刊登公告,并在同一日分别在香港至少一份主要的英文和主要的中文报刊上以英文和中文刊登同一公告,或以电子方式送出或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网站登载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第二百五十一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程规定任何需要或容许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通知或报告,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在同一日分别在香港至少一份主要的英文和主要的中文报刊上以英文和中文刊登同一公告,或以电子方式送出或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网站登载或《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 凡H股股股东与公司之间,H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H股股东与A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一) 凡H股股东与公司之间,H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H股股东与A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二、中远海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建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原条款修订建议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第二十九条 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如董事会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予以披露有关详情。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如董事会不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按照该等规定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二)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提出选举独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声明提交给公司。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有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公司应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如需)。 (四)上述机构在其各自规定的期限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及选举程序如下: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及候选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被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声明提交给公司。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条前述第(一)、(三)项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如需)。 (五)上述机构在其各自规定的期限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原条款修订建议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六)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涉及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三、中远海控《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建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如果本议事规则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需要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如果本议事规则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需要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出的事项),董事会应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出的事项),董事会应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 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 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
第十八条 议案征集第十八条 议案征集
原条款修订建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秘书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涉及依法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的议案,应先由独立董事认可。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秘书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涉及依法须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的事项,应先取得该等同意。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
第二十二条 会前沟通 ……第二十二条 会前沟通 ……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五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 公司与股东或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资金往来; (六)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七) 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职权。 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
原条款修订建议
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前条所述事项明确表示意见,并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说明原因: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删除)
第三十条 议案表决 ……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议案表决 ……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中载明。 ……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 ……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 ……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以书面议案方式开会的,以董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
(新增)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其中: (一) 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原条款修订建议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 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规范公司风险控制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得以实现。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该专门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可以由任何一名该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后召开。第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由该专门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可以由任何一名该委员会成员、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后召开。
(新增)第四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半数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专门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各专门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各委员会委员本人亲自出席或者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各委员会委员本人亲自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五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保存于公司董事 会工作机构。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十四天内先后送达委员会全 体成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做记录并供委员第五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保存于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十四天内先后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做记录并供委员
原条款修订建议
会委员签署之用。会委员签署之用。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事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随时供董事会全体成员查阅。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事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随时供董事会全体成员查阅。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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