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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2号)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或“公司”)向A股原股东配售新股,并已于2022年1月成功完成A股配股发行上市工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银行A股配股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中信证券对青岛银行配股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公司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48
注册资本5,820,354,724.00元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邮政编码266061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与转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从事同业拆借及同业存放业务;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代理贵金属销售等其他代理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2号)核准,青岛银行向A股原股东配售新股,并已于

2022年1月成功完成A股配股发行上市工作。青岛银行本次A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1,613,536.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0,119,721.39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1,493,814.61元。本次A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3日到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A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0493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作为青岛银行A股配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青岛银行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青岛银行A股配股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认真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银行业正常经营范围外的担保等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青岛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

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琛彭 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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