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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方式。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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