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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徐容先生为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编制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以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企业规模,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编制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时,该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正常运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

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查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公司适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自身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现有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签署页》签字页)

戴礼兴

徐容

马树立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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