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迪”、“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自 2020年 11 月 5日至2023年 12 月 31 日。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300905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7,629.9756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徐家观路2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徐家观路29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徐毅明 |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徐毅明、徐闻达 |
联系人
联系人 | 袁晓锋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512-6599740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1月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宝丽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9、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宝丽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吴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章龙平 陈辛慈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