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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七)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适用规则,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

(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查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在必要时出具专项意见;

(三)对外部审计机构因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四)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关于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服务费用的建议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审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双方认为应当单独讨论的事项,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

(四)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发出,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表决方式召开的,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应在董事会年度会议前召开。会议主要议题包括:

(一)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二)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四)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聘任公司下一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听取外部审计机构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情况报告;

(七)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应当审议的事项。

半年报或季报如需审计,审计委员会也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向审计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并将意见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会务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五)保存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并按公司要求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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