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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688819 证券简称:天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其中《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期的; (七)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八) 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 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公司解除其职务。但是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该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 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二) 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7.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9. 已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10.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11.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12. 交易所认为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13. 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8. 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不良记录。 (四)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五)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行使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交易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二) 提名、任免董事; (三)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回购股份方案; (八)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二)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四) 依据法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或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四)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六)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审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并提交董事会; (四)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和总经理助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清偿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章程备案等事宜。

特此公告。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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