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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惠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王惠明作为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2023年度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王惠明:男,汉族,1964年9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执业律师。曾任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长;现任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党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官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法律顾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理事、新农开发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

在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会议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6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 名应出席会议次数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委托出席会议次数缺席会议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王惠明871/0

董事会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主动询问和了解所需要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对重大事项予以事先认可;董事会议案审议时,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未对公司本年度各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现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3.独董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就公司2023年度新增关联方、追加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以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规范运作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会认真仔细阅读,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会议资料给董事们审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四)培训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保护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独立董事专题培训、后续培训及其他相关培训等,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将所学运用到日常工作中,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担保内控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也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增补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我对增补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公司增补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的流程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要求。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独立董事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等相关资料的审查,认为该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认为:公

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秉承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营和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4年度,我将继续本着审慎、勤勉、诚信、独立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惠明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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