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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82.6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64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1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

亿元;给予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

(二)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7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46.16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2.86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5亿元;给予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0.3亿元。

(三)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并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四)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2%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

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本公司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2024年3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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