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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2023年3月27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3年度境内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3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统称为“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一)审计工作质量

2023年,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审计计划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对本行财务报表及与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计。审计过程中,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展示了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本行的财务状况能够真实反映,并对本行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在审计报告中,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客观、准确。

(二)合规性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报告中,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关键审计事项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实施了充分的审计应对,有效保障了本行合规经营。

(三)独立性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了高度的独立性,未受到任何外部或内部因素的影响。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与本行治理层、管理层之间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许永斌先生、汪炜先生以及非执行董事胡天高先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许永斌先生担任,全部委员均具有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符合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及公司治理等要求。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计师提供非鉴证服务政策的议案》《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15项议案;召开了年度审计工作预沟通会议;审计委员会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的沟通,讨论研究了2023年市场及本行总体情况,商议了本行2023年度的审计范围、总体审计策略、审计计划、风险评估及审计应对措施等,并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审计委员会所关注的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及相关建议,审计委员会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配置充足的审计人员,以确保审计资源投入,并建议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应对审计风险,并重点关注本行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结构化主体的合并、资本新规及金融资产分类新规的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以确保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一)监督措施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通过定期听取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审查审计报告、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方式,对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监督。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深入了解了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为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提供了基础。

(二)监督成效

审计委员会通过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合规性和独立性。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反审计准则或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行为。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与本行治理层、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得以提升,并进一步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结论与建议

本报告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对其在2023年的审计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审计委员会也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确保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合规性和独立性。下一步,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加强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审计工作不断优化和完善。

审计委员会建议董事会继续支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并加强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公司治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的提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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