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松蹊、陈冬华、徐建东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评估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松蹊、陈冬华、徐建东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