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表》,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闫康平先生、李双海先生、陈振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闫康平先生、李双海先生、陈振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