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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收购杭州明州姑娘桥康复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标的资产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收购常熟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标的资产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收购泰州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标的资产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合理。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收购南京瑞霞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标的资产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收购南昌明州赣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标的资产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收购上海明州甬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标的资产经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溪红、段逸超、杨华军

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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