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试试验”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苏试试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3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840,569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79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81.51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9,498,620.7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0,501,360.73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2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2021)00163”《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 拟投资金额 |
1 | 实验室网络扩建项目 | 42,950.80 |
其中:面向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全方位可靠度验证与失效分析工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1 | 3,380.63 | |
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中心扩建项目 | 15,360.84 | |
第五代移动通信性能检测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 10,000.00 |
宇航产品检测实验室扩建项目 | 7,475.00 | |
高端制造中小企业产品可靠性综合检测平台 | 6,836.8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99.34 |
合计 | 58,050.14 |
注: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2022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面向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全方位可靠度验证与失效分析工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中心扩建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性能检测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情况
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中心扩建项目拟增加重庆、广州、沈阳三个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增加前 | 增加后 | ||
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中心扩建项目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苏州苏试广博环境可靠性实验室有限公司 | 苏州市 | 苏州苏试广博环境可靠性实验室有限公司 | 苏州市、重庆市、广州市、沈阳市 |
(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中心扩建项目旨在持续满足下游客户应用需求,扩大服务范围,提升公司业务响应速度及市场占有率,进而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基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为完善新能源试验服务布局、快速响应下游新能源客户需求,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中心扩建项目拟增加广州市、重庆市、沈阳市作为实施地点。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资金的投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公司该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公司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意见
2024年 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重庆、广州、沈阳为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中心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不变。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程 蒙 孙荣泽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