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3月28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十届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外的其余授权事项的有效期均
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自2024年4月20日起十二个月)。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本次延期事项尚需分别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的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监事会同意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四、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十届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十届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十届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监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