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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34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人,代表股份96,080,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36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90,876,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204,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5%。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823,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8,618,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204,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45%。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35,547,78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9,143,9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6,403,883股。)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宇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16,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18,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5,365,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3%;反对83,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39,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27%;反对83,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张嘉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973,8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16,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李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杨雪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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