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巴比食品: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 至少每年)审议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指导并

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价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三)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括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 含 20%)的,公司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

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