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持续生产经营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3、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分配股票股利。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4、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每3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及监事会意见,制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五条 规划的其他事项未尽之处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为准。本规划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