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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3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其中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信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及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2024年1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下及通讯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2023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2024年3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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